香港在二零一四年九月表示,在香港可於二零一七年或之前通过所需的本地法例的大前提下,支持根据互惠原则,与合适伙伴实施自动交换资料,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进行首次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 (自动交换资料)。
於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
在自动交换资料的标准下,财务机构须根据尽职审查程序,以识辨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所持有的财务帐户。财务机构须收集并向税务局提交该些帐户的所需资料。相关资料会每年被交换。
「申报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是指该些在相关税务管辖区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缴税责任的人。一般而言,要断定某人是否属一个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会根据该人身处之地或逗留於该地的时间(例如一个课税年度超过183天),或如属公司的情况,根据该公司成为法团的地点或行使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点。
为何自动交换资料与我有关?
如你在你所属居留司法管辖区以外拥有资产或赚取入息,你应知悉,你的财务资料会被交到你所属的居留司法管辖区。全球超过100个税务当局已同意由2017年或2018年开始根据「共同汇报标准」交换财务资料,部分亦已经开始收集资料。
我需要做甚麽?
如你已遵守你所属居留司法管辖区的规定,向他们提供你最新的税务资料,你便毋须担心。如你不肯定自己的税务责任,我们建议你尽快向税务专业人士寻求意见,以覆检你的税务事宜是否妥当及查看是否需要更新有关资料。
如有查询或任何疑问,欢迎联络陈振伟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