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有限合夥基金制度是为促进香港作为首要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吸引私人投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创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注册,以便将资本引入实体行业公司,包括位於大湾区的创新及科技领域的初创企业。
有限合夥基金为结构上属有限责任合夥形式的基金,用以管理投资,务求为其投资者带来利益。符合有限合夥基金制度下的注册资格的基金须由一名须就基金的债项和义务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普通合夥人及最少一名就其法律责任是有限的有限责任合夥人组成。根据《有限责任合夥条例》(第37章)以有限责任合夥的形式设立及注册的基金如符合该条例的资格规定,可获注册为有限合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