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a)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其他申请材料,直接到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丶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

(b)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

企业在规定范围内的对外支付,可从其结算帐户馀额中直接办理或者向经营结汇丶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其中,(1)企业外方投资者依法纳税後的利润丶红利的汇出,可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指定银行兑付。(2)企业中的外籍丶华侨丶港澳台职工依法纳税後的人民币工资及其它正当收益,可持证明材料到指定银行兑付。(3)应当以外币支付的股息,依法纳税後,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指定银行兑付。

企业以预付货款方式向其境外总(母)公司或其境外总(母)公司在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港丶澳丶台地区)设立的分公司丶参股或控股的公司支付进口货款,可不出具预付货款保函,凭进口合同丶进口付汇核销单丶形式发票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其他关联公司的证明等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c)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货物报关出口後,出口单位应按照出口合同报关单成交总价足额收汇,其中,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收汇实行按合同管理方式,出口单位应收的外汇理论上等於合同定明的出口总额与进口总额之差。一般情况下,出口单位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80天内到外管局办理出口核销;远期收汇(出口合同中订明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的)项下出口的,必须凭远期备案情况说明丶出口收汇核销单丶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远期出口合同等到外管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出口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後60天内到外管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登记手续。

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核销前,必须上网交单。交单一周後,登陆出口收汇核销企业网上报审子系统,作网上核销报审,如未能通过自动审核,出口单位可凭出口收汇核销单丶核销单专用联丶出口报关单丶盖有公章的核销资讯登记表一式两联等资料(正本)到外管局办理人工审核核销手续。

2008年7月外管局出台出口收汇联网核查办法,企业出口收汇应当先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帐户。待核查帐户纳入外汇帐户执行资讯系统。外汇指定银行对企业出口收汇(包括出口项下境外收汇和符合规定的境内收汇,含预收货款)进行出口电子资料联网核查,并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帐户内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在核查系统中企业相应贸易类别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待核查帐户收入范围限於企业出口收汇。待核查帐户支出须经银行联网核查後方可办理,其支出范围包括经银行联网核查後结汇丶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以及经外管局批准的退汇等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帐户之间不得划转。帐户馀额按活期存款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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