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基金條例》已於2020年8月31日實施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637章)(下稱「該條例」)已於2020年8月31日實施。該條例建立新的有限合夥基金制度,讓私人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責任合夥的形式註冊。

引入有限合夥基金制度是為促進香港作為首要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吸引私人投資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創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註冊,以便將資本引入實體行業公司,包括位於大灣區的創新及科技領域的初創企業。

有限合夥基金為結構上屬有限責任合夥形式的基金,用以管理投資,務求為其投資者帶來利益。符合有限合夥基金制度下的註冊資格的基金須由一名須就基金的債項和義務承擔無限法律責任的普通合夥人及最少一名就其法律責任是有限的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根據《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以有限責任合夥的形式設立及註冊的基金如符合該條例的資格規定,可獲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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