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
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憑《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和其他申請材料,直接到指定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取消外匯收入強制調回境內的要求,允許外匯收入按照規定的條件、期限等調回境內或者存放境外。
(b) 經常項目外匯支出
企業在規定範圍內的對外支付,可從其結算帳戶餘額中直接辦理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其中,(1)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可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指定銀行兌付。(2)企業中的外籍、華僑、港澳臺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它正當收益,可持證明材料到指定銀行兌付。(3)應當以外幣支付的股息,依法納稅後,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指定銀行兌付。
企業以預付貨款方式向其境外總(母)公司或其境外總(母)公司在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港、澳、臺地區)設立的分公司、參股或控股的公司支付進口貨款,可不出具預付貨款保函,憑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形式發票、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其他關聯公司的證明等單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c) 出口收匯核銷管理
貨物報關出口後,出口單位應按照出口合同報關單成交總價足額收匯,其中,加工貿易項下出口的收匯實行按合同管理方式,出口單位應收的外匯理論上等於合同定明的出口總額與進口總額之差。一般情況下,出口單位應當在出口報關之日起180天內到外管局辦理出口核銷;遠期收匯(出口合同中訂明收匯日期超過報關日期180天以上的)項下出口的,必須憑遠期備案情況說明、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遠期出口合同等到外管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出口單位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後60天內到外管局辦理遠期收匯備案登記手續。
出口單位辦理出口核銷前,必須上網交單。交單一周後,登陸出口收匯核銷企業網上報審子系統,作網上核銷報審,如未能通過自動審核,出口單位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核銷單專用聯、出口報關單、蓋有公章的核銷資訊登記表一式兩聯等資料(正本)到外管局辦理人工審核核銷手續。
2008年7月外管局出臺出口收匯聯網核查辦法,企業出口收匯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匯待核查帳戶。待核查帳戶納入外匯帳戶執行資訊系統。外匯指定銀行對企業出口收匯(包括出口項下境外收匯和符合規定的境內收匯,含預收貨款)進行出口電子資料聯網核查,並銀行為企業辦理待核查帳戶內資金結匯或劃出手續時,在核查系統中企業相應貿易類別可收匯額範圍內進行收匯核注。待核查帳戶收入範圍限於企業出口收匯。待核查帳戶支出須經銀行聯網核查後方可辦理,其支出範圍包括經銀行聯網核查後結匯、劃入該企業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以及經外管局批准的退匯等其他外匯支出。待核查帳戶之間不得劃轉。帳戶餘額按活期存款計息。
如有查詢或任何疑問,歡迎聯絡陳振偉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