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香港稅務局在稅務調查方面對於公司轉讓定價尤為注重,這方面納稅人往往因不熟悉而負上不必要稅務負擔。罰款最多可以3倍於少交稅款。
轉讓定價 的評税準則 當納税人與其關連公司 進行交易,包括貨物轉 售,知識財產(例如商標、專利權)轉讓,或者互相提供服務(例如銷 售業務、外判加工、財務管理),基於兩者關係密切,税局會質疑 交易的轉讓價是否合理,會否減少香港的應收税款。 廣義來說,轉讓定價的税務爭議可以發生在一切關連公司間的交易,包括本地關連公司間的交易。一般人在税務上談及的轉讓定價,是針對本地公司與 外地關連公司間的交易,香港的轉讓定價評税政策,主要參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 織 公佈的準 則,所以香港的政策與國際上通用的大致相同。
香港税務局在其執行指引 DIPN 46 有詳 細説明,讀者可到税局網站下載。在判定轉移價是否合理,應按照臂長原則,那是指以兩間獨立無關的公司在公開市場的定價為 基準,來檢測關連公司間的交易價是否合理。
這項原則亦稱作受 控之外的定價原則 — 即兩個沒關連人士在 不受某一方控制情況下的交易定價」。簡而言之,就是税局會參照 市場公開價 ,來考慮是否接納帳目內的交易價 作為計算應評税利潤。
衡量貨物轉移定價的方法有多種,常見的有:
• 比較不受控制的同類貨物價格
•按公開轉售價推算轉讓 價
• 按成本加利潤推算轉讓價
•功能分析法